86个!国家各部委数据要素相关政策

数据作为一种创新的生产要素,标志着它在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之后成为第五大关键要素。它构成了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基石,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并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的估算,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中国的数据要素流通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000亿至10000亿人民币,预示着市场将迎来一个群体性的快速增长阶段。从全球视角来看,数据量的激增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据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到2025年全球数据量将达到175ZB,中国作为全球最大数据圈之一,其数据产量有望占据重要比重。这一庞大的数据量不仅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也为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基础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构建更加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标志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正式启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提出二十条政策措施,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此外,国家数据局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统筹协调,为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将得到有效促进,为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家层面及各部委单位对数据要素产业的支持政策有哪些?表1 国家各部委数据要素相关最新政策列表部委名称政策名称时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04月0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2023年0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23年0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2024年09月21日国务院《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0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2021年09月15日《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2年0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2月08日《“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11月15日《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04月28日《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2020年02月27日《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07月04日《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01月03日《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3年11月23日《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2023年12月19日《工业领域数据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2024—2026年)》2024年02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05月10日《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2024年07月22日《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0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23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林权交易数据规范》2020年07月17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2021年05月24日《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2023年12月23日《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 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2023年12月25日《数字经济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04月29日《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2024年05月14日《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年09月25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08月01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2023年06月13日《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12月31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2024年02月05日《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04月15日《关于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04月30日《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2024年05月01日《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07月12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07月2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23年09月08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03月22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08月03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年02月22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07月07日《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年08月16日《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2023年04月27日《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2024年05月15日《信息化标准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2024年05月29日《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实施指南》2024年08月24日国家数据局《“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2023年12月31日《数字社会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04月24日《数字中国建设2024年工作要点清单》2024年05月21日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2024年05月24日《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09月27日《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09月27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2022年06月0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2023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2021年04月06日《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0日《关于推进公路数字化转型加快智慧公路建设发展的意见》2023年09月20日《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2023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2024年04月09日《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2024年0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2024年04月0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大数据标准白皮书(2020版)》2020年08月25日国家航天局《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04月11日中国气象局《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建设工作方案(2024—2025年)》2024年01月18日《“气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2024年05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工作的通知》2022年08月04日《智慧旅游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年05月0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04月0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大数据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09日《关于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总体部署 加快推动智慧民航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07月03日《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06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础属性数据标准》2022年04月2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03月12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试行)》2021年07月02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2021年03月29日《自然资源三维立体时空数据库建设总体方案》2021年02月08日《新一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4年02月27日《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03月2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4年08月05日来源:数据X全域数字化转型
202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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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布重磅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2024年11月26日)为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承受适应能力强、恢复速度快的韧性城市,增强城市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以信息平台建设为牵引,以智能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智慧应用场景为依托,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持续提升城市设施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推动城市安全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对韧性城市建设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到2030年,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推动建成一批高水平韧性城市,城市安全韧性持续提升,城市运行更安全、更有序、更智慧、更高效。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深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因地制宜对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消防水鹤)、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升级和智能化管理。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物联设备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应区分重点、统筹推进,逐步实现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模拟仿真、情景构建、快速评估和大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隐患及时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建立涵盖管线类别齐全、基础数据准确、数据共享安全、数据价值发挥充分的地下管网“一张图”体系,打造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全流程的基础数据平台,实现地下管网建设运行可视化三维立体智慧管控。强化燃气泄漏智能化监控,严格落实管道安全监管巡查责任,切实提高燃气、供热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居民加压调蓄设施防淹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统筹管网与水网、防洪与排涝,健全城区排涝通道、泵站、闸门、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推动地下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及其连接通道等重点设施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强化地下车库等防淹、防盗、防断电功能。(二)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以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和改善城市出行为切入点,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深入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车联网”发展,逐步稳妥推广应用辅助驾驶、自动驾驶,加快布设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提升车路协同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满足智能交通需求。加强城市物流配送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建设集约、高效、智慧的绿色配送体系。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规划布局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加快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聚合智能网联汽车、智能道路、城市建筑等多类城市数据,为智能交通、智能停车、城市管理等提供支撑。(三)发展智慧住区。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提高智慧化安全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支持智能信包箱(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在住区布局。鼓励对出入住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智能服务和秩序维护。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引导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提高居民服务便利性、可及性。发展智慧商圈。建立健全数字赋能、多方参与的住区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对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住区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体系等隐患防治,提升城市住区韧性。(四)提升房屋建筑管理智慧化水平。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和底图,全面动态掌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底数,重点排查老旧住宅电梯、老旧房屋设施抗震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形成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数字档案。建立房屋建筑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强化数据共享,在城市建设、城市更新过程中同步更新房屋建筑的基础信息与安全隐患信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面、功能完备、信息准确的城市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健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消除机制,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防雷、防火性能,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五)开展数字家庭建设。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互联互通,加快构建跨终端共享的统一操作系统生态,提升智能家居设备的适用性、安全性,满足居民用电用火用气用水安全、环境与健康监测等需求。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加大住宅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投入力度,提升电力和信息网络连接能力,满足数字家庭系统需求。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新建住宅依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建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对传统家居产品进行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在数字家庭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居民个人意愿,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六)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培育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打造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深化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加快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推动自动化施工机械、建筑机器人、三维(3D)打印等相关设备集成与创新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与建筑施工管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七)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测绘遥感、城市运行管理等各有关行业、领域信息开放共享,汇聚基础地理、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三维数据和各类城市运行管理数据,搭建城市三维空间数据模型,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信息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应用,强化与其他基础时空平台的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在政务服务、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体检等领域丰富应用场景,开展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划定防灾避难空间,为科学确定不同风险区的发展策略和风险防控要求提供支撑,提高城市空间韧性。(八)搭建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和综合评价,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一网统管”。加快构建国家、省、城市三级平台体系,加强与城市智能中枢等现有平台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分级监管、协同联动。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与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数据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城市运行数据的共享,增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常态化综合评价,实现评价结果部门间共享。(九)强化科技引领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理论、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加快突破城市级海量数据处理及存储、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建筑信息模型三维图形引擎、建筑机器人应用等一批关键技术。建立完善信息基础数据、智能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建造等技术体系,构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标准体系。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骨干企业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培养具有新一代信息技术、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城市安全等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创新人才。(十)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手段、模式和理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强化政策引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自主的原则,优化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创新数据要素供给方式,细化城市地下管线等数据共享规定,探索建立支撑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协作和开放模式。加强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夯实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数字化底座,充分依托底座开发业务应用,防止形成数据壁垒,避免开展重复建设。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十一)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信息基础设施、传感设备和智慧应用安全管控,推进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对重要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强化网络枢纽、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抗毁韧性,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体系,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全面提高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抵御能力。三、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协同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牵头加强指导和总结评估,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END --来源:新华社值班编辑:赵晨 / 审稿:王运宝、姚成二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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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以数字技术赋能提升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质效,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等“五篇大文章”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数字金融统计和监测评估制度,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典型模式,推动《行动方案》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巩固和拓展我国数字经济优势。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数据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加快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高质量服务数字经济和促进数实融合,对于建设金融强国、巩固和拓展我国数字经济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以人民为中心,把握机遇、重视安全,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竞争力,保留必要的现金等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积极稳妥推行数字人民币,助力金融强国建设,支持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二)工作目标。到2027年底,基本建成与数字经济发展高度适应的金融体系。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数字金融和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数字化金融产品服务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适配度和普惠性明显提升。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基本齐备,相关金融管理和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二、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三)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全方位数字化转型战略规划,明确目标路径和实施策略。建立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和统筹协调机制,指定牵头工作部门,加强经费保障,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步伐。建立健全与数据驱动下智能化战略决策、运营决策、创新决策相适应的运营管理机制。建立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四)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合理评估金融机构数字化进程,指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建立跨科技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任务型团队,建立前端业务部门需求驱动的数字技术开发模式,提高科技开发敏捷响应能力。落实科技自立自强战略,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加快重点领域专利布局,持续提升科技核心系统自主可控能力。建设证券期货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五)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指导金融机构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完善数据治理制度和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积极参加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贯标评估。加强数据资产积累,全面整合内外部数据,实现全域数据的统一管理、融合共享。强化数据挖掘分析和数据可视化能力建设,形成对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基础数据支撑。推进金融领域“数据要素×”试点,运用大数据、隐私计算等科技手段,融合应用多维数据,优化金融产品和风控模型,提升金融服务和风险管控质效。(六)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数字生态场景体系,构建数字生态运营体系。坚持人民至上,以服务大众为价值目标,构建零售数字金融生态,在做好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上,有效提高金融产品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普惠性。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数字政府建设,助力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数字化转型,加快数据资源整合运用。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七)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支持金融机构提高数据驱动的业务决策和资源配置能力。利用流程机器人、数字化客户营销触达工具、集约化作业模式等数字化手段,赋能高强度操作性岗位提质增效。健全数字化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机制,完善数字化人力资源考核激励机制。运用数字技术优化风险管理系统,实现风险智能预警和动态捕捉,推动风控从“人防”向“技防”“智控”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中小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定位探索数字化转型特色模式,优先选取影响程度深、范围广、价值高的业务领域或环节加快转型,实现成本可承担、业务可持续。三、运用数字技术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八)助力科技金融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内外部数据和大数据技术对科技型企业全景画像,提升客户筛选和营销对接效率,促进金融服务触达更多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创新积分、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等“技术流”信息,借助数字手段,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建立科技金融风险监测模型,动态掌握科技行业趋势和企业市场变化,开展智能化风控和监测。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智能算法模型更好支持制造业发展。(九)赋能绿色金融深化发展。推动金融机构基于企业碳账户、碳排放数据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分等,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运用数字技术开展定性定量分析,提高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智能识别能力。加强与外部机构合作,运用数字技术探测收集碳足迹信息,提升碳减排计量、核算和披露水平,提高绿色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十)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支付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支持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基础上,探索运用交易数据创新“脱核链贷”业务模式,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建立健全乡村振兴领域数字一体化平台,推动涉农信息整合,打造金融综合应用场景。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支持金融机构探索运用数字技术加强对活体、生产设备等押品管控,拓宽动产融资业务范围。(十一)持续丰富养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深度挖掘信息数据资源,对养老企业精准画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养老专属纯信用信贷产品,充分满足普惠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融资需求。聚焦老年人群日常生活中的高频金融场景,持续健全金融无障碍服务体系,加快数字服务的适老化改造,推出“关怀模式”“长辈模式”,加强相关产品服务的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提升老年人群享受数字金融服务便利度。(十二)支持提升数实融合水平。加快数字金融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嵌入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产业”等数字化场景,助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和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金融机构搭建数字化金融服务平台,围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要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挥金融科技优势,输出技术、平台等服务资源,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金融机构搭建跨境金融数字平台,助力航运贸易数字化。四、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十三)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提高应对特殊情景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支付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连续运行。完善系统功能,丰富业务场景,提升支付系统服务质效,持续完善广泛覆盖、高效安全的现代支付体系。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持续完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丰富数字人民币使用场景。强化数字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十四)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自功能,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机制。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降低金融机构数据收集运用成本。加强金融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开展金融行业数据空间建设。积极稳妥推动市场化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壮大,为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多元化征信和信用评级产品服务。健全覆盖各金融市场的交易报告制度与交易报告库。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支持客户识别、信贷审批、风险核查等多维数据在金融机构间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可信共享体系。促进和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合规口径,给予金融机构规则指引。(十五)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规划建设绿色智能金融数据中心,推动新增算力向国家枢纽节点集聚,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和实时数据调用。建设优化高可靠冗余的网络架构,提高金融网络健壮性和服务能力,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架设通信高速公路。布局先进高效的算力体系,加快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规范应用,探索运用边缘计算和量子技术突破现有算力瓶颈,为金融数字化转型提供精准高效的算力支持。五、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十六)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数字金融业务合规管理,实施创新业务合规审查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多维度开展新技术应用适配测试与安全评估,强化技术风险管理,保障业务连续稳定运行。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信息系统安全可控水平,化解核心技术“卡脖子”风险。强化模型和算法风险管理,健全模型安全评估和合规审计体系,及时披露算法信息,提升算法可解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外包风险管理,建立外部合作方准入管理、持续评估和退出机制。(十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指导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的商用密码保护,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组织金融机构定期进行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风险,接入金融行业相关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推动相关平台互联互通。开展网络安全相关压力测试,提升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水平。搭建证券业数据和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共性安全支撑。(十八)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密切跟踪数字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按照功能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部纳入监管。持续完善数字金融相关业务规则和监管制度,及时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责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数字金融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和监管工具,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行为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数字金融创新提供包容审慎、富有弹性的真实市场环境。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机构组织的数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十九)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推动监管流程数字化再造,增强关键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智能分析工具研发,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识别研判能力。推进监管大数据建设,加强工商、司法、舆情等外部数据引入,完善监管数据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打造兼具信息展示、智能分析、流程管控、智慧决策功能的数字化监管平台。(二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督促金融机构结合数字金融业务模式和特点,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针对数字金融的教育培训和知识普及,增强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金融机构保留现金等传统服务模式,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弥补数字鸿沟,保障老年人等公平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六、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二十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数据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在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下召开专题会议,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组织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支持数实融合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密切监测和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各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本行业领域的数字金融工作。(二十二)强化监测评估。组织开展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评估,对金融机构数据挖掘能力和数字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价。探索建立数字金融相关统计标准和制度,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数据报送,做好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将相关统计结果纳入金融机构评价体系。(二十三)加强总结宣传。探索建立数字金融业务试点,加大对数字金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动数字金融发展工作情况,梳理提炼发展数字金融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形成良好数字金融发展氛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2024年11月21日来源:国家数据局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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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发布,7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5月3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有关情况。该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概览 ·据悉,早在2023年8月29日,湖南省司法厅就曾发布关于《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公布了该文件。后于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制定本条例对于推动湖南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分必要。2022年,湖南省数字经济总量已突破1.5万亿元,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也存在数字产业缺乏统筹规划、核心竞争力不强、创新生态不优等痛点难点问题,亟需在省级层面制定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法规体系,为湖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此次发布的条例突出“小快灵”,共26条,涵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内容。数字基础设施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坚实底座,正在深度赋能各行各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数字经济的更好发展离不开整体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条例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要素保障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明政介绍。比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机制。同时,条例在专业人才和人力资源支持、多元化资金投入、用地和用能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强化促进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素保障。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公共数据基础好、质量高、管理相对规范,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省数据局局长彭涛介绍,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方面,目前,超过一半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一方面,条例强调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和运营,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引导,明确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智慧城市建设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在建设重点上,条例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在共同富裕上,条例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在出行、就医、养老、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政策原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战略,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拟订数据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算中心协同共享,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杆塔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培育数据运营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科技伦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和运营,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共享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数字技术计划,重点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先进计算、工业软件、量子信息等基础领域和前沿领域,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推动基础理论创新,推进基础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研发机构与专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在区域性的科技要素市场体系中重点打造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和板块。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等资源依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设,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支持以园区、行业、区域为整体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研发、测试评估、应用培训、创业孵化等优势资源汇聚。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创造载体,联合开展协同创新。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主安全可靠的产品迭代、平台搭建、产业化应用、适配测试、开源开放、市场拓展,构建安全可控的共建共享软硬件产业生态。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化发展,促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发展,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重点培育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北斗及卫星互联网、新一代自主安全计算系统、智能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数字健康、音视频、区块链与量子信息等重要数字产业集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实施制造工位、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的智能化升级;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发展在线监测和运行维护、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培育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工业企业设施设备、业务系统、数据上云、上平台;推动运用高适配、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降低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北斗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智慧农业场景、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信息化、农业生产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广智能农机,推进精准种植养殖,提升农业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融合,发展直采直供、冷链配送、社区拼购等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货物、运输工具、场站等物流要素数字化,支持物流枢纽数字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化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在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跨境结算等环节的深度应用,推动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支持智慧景区和智慧文旅平台建设及运维,普及应用电子地图、线路推荐、语音导览等服务,培育云旅游、云服务等网络体验和消费新模式;支持城市空间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文化和数字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发展音视频内容、音视频装备、数字展览、网络视听、数字文博、数字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出版、数字演艺、在线教育等重点产业,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壮大骨干文化企业。通过数字技术创新文化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推动数字文化贸易,发展跨境数字出版,支持动漫游戏出口,开展国际文化交流。通过数字化手段,强化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支撑和文化安全底线,保障文化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制作动漫游戏应当传播正能量,传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平台企业化运作;在数字媒体、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物流、信息资讯、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引导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和新技术研发应用,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骨干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等组建数字化转型联盟,分行业研发推广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集群内企业协同转型。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设备供应商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市场规模和活力,帮助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国土空间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能方面创新应用数字技术,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发展,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推动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等广泛应用、互信互认;规范电子文件系统建设,确保电子文件长期安全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数字化协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统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智能化创新应用,实现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开展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在出行、就医、养老、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引导基础金融数字化服务向乡村延伸。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课程,加强基础学科建设,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共建实训基地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就业调查和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水平,探索数字经济领域职称评审工作,鼓励通过发展数字经济创造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财政性资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完善数字经济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能支持,探索建立涵盖能效水平、资源利用率、经济贡献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能耗指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通过发展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快速维权体系建设,加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案件处理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维护数字经济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企业、平台等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在数字经济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同步落实密码应用要求。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有关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创新基于数字技术手段的数字经济监管模式,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相应容错免责机制,提高数字经济监管和治理水平,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数据要素社整理自湖南人大网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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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是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综合载体,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是面向未来构筑城市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之举,也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数据融通、开发利用贯穿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始终,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整体性重塑智慧城市技术架构、系统性变革城市管理流程、一体化推动产城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动力。到2027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各具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有力支撑数字中国建设。到2030年,全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全面突破,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涌现一批数字文明时代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二、全领域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一)建立城市数字化共性基础。构建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统一运维的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打造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管理协同的城市共性支撑平台,构建开放兼容、共性赋能、安全可靠的综合性基础环境,推进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一体集成部署,探索建立共性组件、模块等共享协作机制。鼓励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智能分析、智能调度、智能监管、辅助决策,全面支撑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场景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时空大数据、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实景三维中国等基础平台功能整合、协同发展、应用赋能,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统一的时空框架,因地制宜有序探索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推动虚实共生、仿真推演、迭代优化的数字孪生场景落地。(二)培育壮大城市数字经济。深入推进数字技术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平台企业构建多层次产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加快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推动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文旅、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上云用数赋智”水平。深化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促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大中小企业融合创新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数字产业,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计算、未来网络、卫星遥感、三维建模等关键数字技术在城市场景中集成应用,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发展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数据要素应用支撑与服务能力。(三)促进新型产城融合发展。创新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融合的数字化场景,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大数据分析,推进数字化赋能郊区新城,实现城市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推动城市“数字更新”,加快街区、商圈等城市微单元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探索利用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激发产城融合服务能级与数字活力。深化城市场景开放促进以城带产,提升产业聚合力。加速创新资源共享助力以产促城,发展虚拟园区和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增强城市数字经济就业吸附力。(四)推进城市精准精细治理。加强城市数字化转型与城市更新、空间优化、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信用等重大战略与政策衔接协同。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全过程各环节数据融通,加强城市生命体征监测,推动城市体检与城市更新数据赋能、业务联动。依托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整合状态感知、建模分析、城市运行、应急指挥等功能,聚合公共安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通信、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民情感知等领域,实现态势全面感知、趋势智能研判、协同高效处置、调度敏捷响应、平急快速切换。探索基层一体化智慧治理体系,加快高频数据按需合规回流基层,形成基层数据可有效沉淀、可快速共享的应用服务体系,促进业务协同和上下联动。加强城市自然人、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应用,探索依法依规建立城市数字服务供应商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闭环。探索建设基于城市统一标识体系的“城市码”,推进房屋建筑、重大项目等“落图+赋码”机制,形成“多码合一、一码互联”的服务治理体系。(五)丰富普惠数字公共服务。提升“一网通办”效能,以便民惠企为导向,探索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拓展涉企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加大环节精简,流程优化再造,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基本覆盖城市公共服务高频事项。支持地方建立多元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及时回应民众关切。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动数字技术和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融合,促进优质公共资源跨时空共享,提升服务资源覆盖面和均衡普惠度。加强数字化赋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设。推进适老助残无障碍设施与公共服务数字化改造,积极发挥社会和市场力量助力重点人群跨越数字鸿沟。推动打造低成本、高体验、交互式的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场景。普及数字生活智能化,加快智慧餐饮、智能出行、数字家庭、上门经济、即时零售等新场景建设,打造城市数字消费新地标。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数字化应用,以数字技术深入挖掘城市特色文化资源,丰富数字文创、数字内容等服务供给,发展智慧旅游。(六)优化绿色智慧宜居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治理协同水平,打造智慧高效生态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加强跨部门生态治理业务集成和数据联动,支撑美丽城市建设。增强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智能化水平,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支撑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分析决策。积极发展绿色智慧协同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进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碳排放监测分析,在产业园区、商务区等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建立多方参与的碳普惠机制,探索构建个人企业碳账户、碳足迹等数据空间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数字消费等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居民生活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七)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加强城市物理空间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态势感知,强化应急广播等城市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围绕“高效处置一件事”,完善城市常态事件和应急事件分类处置流程,打破城市管理条块分割和信息壁垒,构建全链条、全环节联动应急处置体系,实现弹性适应、快速恢复。加强城市数字空间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城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通信网络韧性。加快推进城市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压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推进建设有韧性的城市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健全数据要素流通领域数据安全实时监测预警、数据安全事件通报和应急处理机制。三、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八)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深入实施城市云网强基行动,加快建设新型广播电视网络,推进千兆城市建设,探索发展数字低空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城市算力网建设,实现城市算力需求与国家枢纽节点算力资源高效供需匹配,有效降低算力使用成本。建设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政府部门之间、政企之间、产业链环节间数据可信可控流通。加快推动城市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绿地、地下管廊、水利水务、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运营,统筹部署泛在韧性的城市智能感知终端。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智慧楼宇等用能场景深度耦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综合能源服务绿色低碳效益。推动新能源汽车融入新型电力系统,推进城市智能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九)构建数据要素赋能体系。加快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建设,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使用。加快完善省、市两级政务数据平台,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关联贯通政务数据资源,推进城市重点场景业务数据“按需共享、应享尽享”。有序推动公共数据开放。构建动态更新、分类分级的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评价机制,推动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评估工作,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价。四、全过程优化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十)推进适数化制度创新。鼓励城市开展管理服务手段、管理服务模式、管理服务理念的适数化变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完善规则规范和运行流程体系。探索央地协同推进数字化变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完善公共数据管理和授权运营法规政策,细化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标准建设应用,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规划设计、数据互操作、数字孪生、运营运维等标准规范研制,推动标准符合性检测认证,促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十一)创新运营运维模式。加快建立城市数据资源运营、设施运营、服务运营体系,探索新型政企合作伙伴机制,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智库和金融机构等组建城市数字化运营生态圈,打造多元参与、供需对接、价值驱动的社会长效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结果导向型运营预算和考核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统筹推进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运维体系,构建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等系统与部门业务需求、市民企业反馈相互贯通、迭代优化的运维机制。支持各地创新一体化、规范化运维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各类数字资源统一编目、配置、运维闭环。(十二)推动数字化协同发展。推动城市群数字一体化发展,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强化数据要素共享利用,数字服务普惠共享,数字治理高效协同。推动数字经济东西部协作,开展共建数字产业园区、数字消费帮扶等活动,加强先进规划理念、建设经验、管理模式复制推广。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协同建设,推动城乡数字设施共享、数据资源整合,产业生态互促、公共服务共用。开展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国际合作,支持建立数字化合作伙伴关系,大力发展数字贸易。五、保障措施(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政策保障。各地方要加强领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杜绝数字“形象工程”。鼓励各地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支持。强化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市民数字素养。及时总结各地方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举措,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交流,共享成果,适时面向全国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24年5月14日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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